資訊經營法則探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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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資訊收費的定義
對於提供資訊者是否要向使用資訊者收費的問題,其實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看。
第一:資訊是否要成為一種分享、散播的媒介?
如果答案是「是」的話,那麼收費只會讓想要使用資訊的人望而卻步。筆者認為,如果有意經營資訊,必須要對資訊本身的公開和散播成本降至於零,最好是讓大家可以免費享受資訊。
但是免費享受資訊的目的是要讓使用者可以不需要從口袋中掏出任何費用支付資訊的使用代價,如此一來,就必須以某方面的條件作為交換。
比如美國New York Times(紐約時報)將他們實體報紙的資訊全然披露在網站上,提供給他們2100萬的網路使用者免費閱覽網站上的新聞訊息。而資訊使用者要支付的相對代價就是留下個人資料和其他資訊,以作為紐約時報分析讀者點閱率和閱讀習慣的依據。
筆者便是紐約時報網站的忠實閱讀者,願意留下個人資訊來換取,因為筆者認為紐約時報網站所提供的訊息是無價的。
又如英國The Economists(經濟學人)網站、美國CNN.com網站也都是以相同的資訊經營理念在經營資訊(Content)。
事實上幾乎現代的網站資訊提供者(Content Service Provider)都已經提供免費的資訊給所有的使用者使用,並藉此換取使用者的個人資料,以進行各項的分析用途。
第二:消費者是否需要這份資訊?
這是相當主觀的問題,不過確實為數相當多的資訊是必須支付相當的代價來換取的,比如研究報告、顧問的輔導Know-How等專業資訊。
這方面的資訊,如美國幾個主要知名研究機構(Gartner,Forrester)的研究報告,都是使用者必須支付每份100美元以上的代價去購買的,或者是作者花了相當時間整理的書本和著作,在書店就必須以一定的代價購買。
另外,顧問公司所開辦的教育訓練課程、經營輔導大綱、章則彙編、管理工具和表格等,都是使用者必須支付一定的代價才能取得的資訊。
這些資訊會有價格,是因為資訊的產出者來自於專業的人士,他們的知識和經驗是有價的,因此要取得他們寶貴的經驗和知識,就必須支付一定的代價。
因此,資訊有價,是因為使用者有使用它的必要性,這個必要性不是單單透過留下個人資料就可以交換的。
從資訊中建立資料庫
資訊,拜科技進步之賜,已經可以很容易地將之電子化,因此各項資訊可以很容易地將之數據化,方便進行資料的分析和統計。透過資料庫,資訊也才能發揮其價值,使之應用在行銷面上。Data Mining便是因為資訊電子化後所衍生的一項「附加價值」。
Data Mining的價值便在於將各項資訊透過加工後,發揮出交叉分析的比對價值。對於行銷企劃人員而言,客戶資料便是一項相當重要的分析工具。有了各項的客戶資料,他們才能根據這些資料來找出下一代產品的開發重點,或是設定銷售訴求。
舉例來說,Nokia就是因為清楚知道他們的客戶群都是年齡層偏低的消費群,因此在他們的廣告訴求中,掌握年輕人追求新潮變化的個性,總是以「求新求變」為訴求,來刺激年輕消費者的購買意願。
相對的經營者,也必須透過公司經營所產生的各項資訊,找出公司的問題點、公司的機會點及公司的威脅點。
因此,經營資訊,就是要將之整理成一套有用、具有高附加價值的資料庫。
資料庫的價值,對於業務代表來說,最能體會資料庫的重要性。因為他們所要拜訪和接觸的客戶都是需要透過精密的資料整理,才能使他們在進行業務拜訪時,事半功倍。而擁有一份完善的資料庫,對於業務人員來說,就成為協助他們是否能夠成功簽下訂單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