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經營法則探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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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要能成功經營,最重要的便是了解資訊(Information)的內容和所代表的意義。
何謂資訊?
這個問題其實是身處於資訊時代中的每個人所必須了解的名詞。
資訊的範圍很廣,基本上可以被電子化、數位化的東西都可以稱為資訊,舉凡文字、數字、資料庫、程式碼、軟體、音樂等,都是資訊的化身。
因此,接下來,我們就要對資訊的經營價值有所了解。
定義資訊本身的價值
對資訊價值的定義,其實是相當主觀的。因為資訊的價值取決於其本身所能被利用的用途。對於需要卻苦苦找不到正確資訊的人來說,就算必須花上昂貴的代價,他也會不惜成本去採購他所要的資訊。而相同的資訊內容,對於另外一個人來說,卻一文不值。原因很簡單,因為他不需要。
因此,我們若能了解資訊本身的價值在現實社會中其實是很難被定義之後,我們才能進一步去討論經營資訊的觀念。
資訊的成本
曾經擔任美國法務部Anti-Trust部門副助理檢察官的Carl Shapiro表示,資訊的成本有兩種:高昂的固定成本和低廉的變動成本。
舉個最近備受爭議的MP3格式音樂在網路上散播的訴訟事件來說,每首音樂的製造成本,從支付作者的創作費用,到音樂在錄音室被製作出來的成本,到音樂公司的宣傳費用和錄製費用,其實相當於2~10萬美元左右,約合新台幣60~300萬元。但是如此昂貴的製作成本卻很容易在網路上以不到新台幣10元的成本複製。
昂貴的製作成本是資訊的固定成本,而低廉的變動成本就是資訊被複製的再製造成本。
再舉一個例子,一部電影必須耗資上億美元拍攝,但是將電影複製到錄影帶,或是DVD、VCD上的成本可能不到台幣50元。這也就說明了一件事,資訊不但容易被複製,也容易被傳播,不然為何夜市總能看到琳琅滿目,一片50元、100元的VCD、DVD,而政府又何需辛苦地取締盜版?
因此,Carl Shapiro便針對這個狀況提出他的看法:「資訊是無法根據製作成本來定價的,應該是以消費者的價值為定價基礎。」
因此,當我們有意從事「資訊經營」這個抽象的事業時,我們就需要對資訊本身的價值和成本有所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