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關係的磨合

談及勞資關係,它就好比夫妻關係一樣,人們總認為夫妻應該是甜蜜的、非常相愛的。有一年重陽節,看到電視上一位記者訪問好幾對結婚滿50年的老夫妻的相處之道,其中一位老先生竟然大言不慚地說:「我們夫妻結婚50年來從沒吵過架。」

任何一對夫妻如果沒有吵過架,那是很奇怪的組合,就像男女談戀愛,如果不吵架,那一定不會成功。其實夫妻吵架是很正常的現象,兩個來自不同的家庭背景、不同社會過程的人,相處在一起,價值觀、生活習性、觀點都不一樣,怎能和諧,所以夫妻產生爭執是必然的。

同樣地,勞資關係也是如此,任何企業單位的勞資關係如果從不會出問題,那是騙人的。

從先進國家的歷史演進過程來觀察,就可清楚勞資關係,才能採取正確的方法來應對這個現象。


互動頻繁關係良好

首先是行會組織,這是工會組織出現之前的一種勞資組織體,根據我國的歷史記載,在唐、宋時期就有這種組織型態,而西方國家,它們稱之為基爾特組織,這是依照某一行政區內某一行業的資方及勞方所共同參加的組織體,它是以互助合作或福利為出發點,彼此間的互動相當頻繁,所以勞資關係不會太惡化。

而這個組織體裡的被雇者,是以被雇者的身分參加組織,久而久之,他可能被升為師傅,甚至成為創業者,他可以從勞方的身分變成資方的身分,因此他所期望得到的是經驗,是互助,當然不會有嚴重勞資爭議現象產生。


片面優勢的勞資關係

可是從18世紀產業革命發生之後,一切都有了改變。在行會或基爾特組織的時代,工具是自己的,技藝也是自己的,並沒有強烈的感受到自己是個被雇者,但是產業革命以後,生產工具不在屬於自己,工廠制度出現,雇主關係開始形成,勞資關係變得非常明顯,而且逐漸有了對立的現象。

在產業革命發生的同時(16~18世紀),也正好是西方國家重商主義、殖民主義盛行的時期,幾乎每個國家的政策都是要拓展海外的殖民地,爭取強權,支持資方來推廣海外市場,透過經濟及軍事力量來占有它在國際上的地位。剛形成的勞資關係變成了片面優勢的現象,資方站在一個主導的地位。我們在西方的許多小說,像狄更斯的《孤雛淚》中,一個10歲的童工,每天工作20幾個小時,只換得3塊麵包,勞動者是被欺侮及壓抑的。

所謂人被逼到絕境時,反擊力就會增強,因此當這個階段發展了將近100年後,勞工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漸漸懂得去要求,開始形成組織的力量。


勞資雙方相互對立

第三個階段進入了對立、衝突的時期,勞工組成群體,知道運用團體的力量來應付資方的壓迫。

在這種情形之下,西方國家的政府紛紛制定工會法,允許被雇者及工會組織的自由,政府從支持資方的立場,轉變成消極地去承認工會的存在,從禁止工會組織到允許工會法成立,勞資關係有了相當大的突破。

可是像英國伊莉沙白法案等法令的宣布,都只是為了保護勞工,資方並不一定同意,所以還是有賴於勞動者本身的努力,這也就形成了所謂的第四個階段。


政府積極扶持

這時開始邁入積極扶持的階段,因為長時期的資方優勢,已導致社會的不安,也導致影響了整個國家政治的不安定,於是政府積極地去扶持工會組織的出現,這一連串的轉變,對政府來說是個痛苦的陣痛期,但這也是必須經歷的過程。
到了19世紀末葉之後,新局面出現,長時期勞資關係的衝突,使勞方、資方及政府都感受到對於企業體、國家社會,甚至勞動者本身的安穩需求,於是人們開始思考,如何來減少不必要的衝突及損失,以獲得更好的安定。


透過談判達成協議

成熟期的勞資關係形成,進入集體談判的階段,像美國的勞資關係一向是最值得學習的,因為他們都是透過雙方的談判方式來解決共同面臨的問題,所有的勞資爭議事件都在會議桌上協商,因此到了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變成勞資共同來對待一個企業體。

德國在1951年首先倡導由勞、資雙方來共同經營一個企業,頒佈「共同決定法」,規定在煤礦及鐵礦這兩個行業的企業單位裡,董事會需有2/5的席位要留給被雇者。「勞工董事」的新名詞出現,不要出錢也可以當董事,他們的用意是要讓雇主與被雇者能共同參加企業的決策,他們提出了一個利潤基礎;勞資雙方共同參與決策,則企業的成敗就變成利益與共。有了這個前提作為引導,因此德國的勞資關係到目前一直頗被推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