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的兩大危機

陳宗賢教授於聯聖企管開辦的「商品代理提案與談判成功實務」課程中提到,若是有意向原廠爭取商品代理權,今後會更辛苦,其理由有二:

1. 原本擁有的總代理商身分會逐漸消失,淪為區域經銷商。
2. 國際商法不承認總代理制度,任何人都可以引進同樣的商品來賣。

第一點是基於1971年蔣介石以「漢賊不兩立」為由退出聯合國,埋下台灣沒有國際人格地位的後患。過去因為資訊不發達,中國大陸經濟還沒崛起,台灣的經濟地位在當時是倍受國際尊重的,因此向原廠爭取商品代理權很容易。

但是隨著中國大陸經濟崛起,影響力橫掃全世界,台灣逐漸被國際矮化、邊緣化,例如亞洲開發銀行(ADB)已把台灣會籍名稱改為中國台北,世界衛生組織(WHO)也把台灣稱為中國台灣省,顯見台灣在國際上不再被視為一個國家,而是被視為一個地方政府,因此今後要向原廠爭取商品代理權會很辛苦,雖然仍可拿到原廠的商品來賣,但是身分會變成區域經銷,而不是總代理商。

第二點是基於平行輸入(Parallel Importation)之後,總代理制度只存在於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承諾,世界貿易組織(WTO)法規與國際商法並不存在總代理制度,並不保障總代理的權益,它們是允許、鼓勵平行輸入(俗稱水貨)的,允許、鼓勵可以進口的人進口可以賣得動的商品來銷售,因此不要以為擁有總代理權就可以為所欲為,同樣要面臨到與平行輸入的貿易商的競爭。擁有總代理權的優勢只在於售後服務較好。

要想解套,就要認知到台灣的市場太小,並且中國大陸貿易商承諾的Quota(配額)可以是台灣貿易商的5倍以上,因此要向原廠爭取商品代理權,就要爭取兩岸的銷售權,這樣才有意義。銷售權指的就是代理權+經銷權。

之後,銷售權要拿得穩,就要先擁有通路優勢。若是沒有通路優勢,原廠就會收回銷售權。畢竟原廠之所以會授予銷售權,就是因為它自己來做,做不到擁有通路優勢的我們做的效果,因此我們若沒有通路優勢,銷售能力不強,原廠就不會授權給我們。

要釐清的是,拿到代理權之後,按理是不需要再給原廠權利金的。權利金只發生在原廠或品牌代理商賣品牌給我們做在產品上,例如三麗鷗賣「Hello Kitty」品牌給我們做在文具、杯具、小家電等產品上,才需要給權利金。若是品牌已經貼在產品上賣給我們,就不應該再有權利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