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沒有教的事:新鮮人邁入職場的2大須知
- 總編輯
有正確的求職觀念讓你不怕沒工作
每年畢業潮,許多自我意識較高的新鮮人早已開始思考自己的未來:思考自己要的是什麼,想去什麼樣的產業,想從事什麼樣的職務。對自己充滿了十足的信心。聽一群親朋好友的建議,卻忽略了事實求證的必要性。
因為相較於父母親的年代,現在的社會不僅風氣改變了,連公司文化也大大不同,社會新鮮人對未來懷抱著美好的冀望,希望進了公司後能享受多少的福利,能拿到多少的薪資,卻不知美好的未來是需要自己的努力換來的,待證明自己對公司是有較高的被利用價值等等的因素,才能拿到更好的待遇薪資。
網路上流傳著:「法律已經沒有試用期的規定了。」這句話乍聽之下是沒有錯的,因為勞基法已經將原先的「試用期」字眼拿掉。
一、沒有「試用期」,勞資雙方如何評估適任性?
原先的試用期是40天,但是現行的勞基法有所謂的「定期契約」,只要勞資雙方協議簽定「勞動契約」,在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下,勞資雙方就得依循簽定的內容。一般公司簽定的多為3個月的定期契約,試問:這不就是「試用期」嗎?
只要勞方的態度、觀念及能力符合資方的文化要求,從定期契約期滿後轉為不定期契約都是指日可待的。
二、大概超過半數的人會這樣想「公司有哪些福利、獎金?」以及「薪資和我的努力不成正比」
常常聽到許多新鮮人面試時問公司的第一件事就是:「公司的福利為何?」資方的回答多半是:「依照勞基法相關規定。」但是還是有人會繼續追問:「公司有三節獎金嗎?公司有年終獎金嗎?」這些新鮮人殊不知法律並無規定公司一定要給這些獎金。公司之所以有獎金可以發放,要視公司的營運而定,而公司的營運要看的是「績效」,公司的績效來自於業績是否有達成等原因。一切的獎金發放端看業績是否達到,公司才會考慮犒賞員工的可能性。
但是新鮮人剛邁入職場的前幾年,其實都是在培養自己的實力,應該要由衷感謝公司給自己學習的機會。
30歲以前不要擔心努力和薪資不成正比,好好地讓自己有所成長才是有用的。到了30歲之後,已為自己累積有用的大量工作能力,這時再談薪資與能力是否成正比也不嫌太遲。
很多新鮮人、甚至是進入社會好一陣子的上班族,得到的訊息往往不夠正確,卻常常抱怨公司為什麼這個也沒有、那個也沒有,就造成所謂的「自願性失業」。
雖然很多公司還是持續在求才,但是少數人卻對社會憤世嫉俗,不願「屈就」於公司服務,寧願整天哀嘆工作難找!這樣的態度觀念常常是因為他們的無知,因為他們沒有被教育正確的價值觀,只有道聽途說,但是這卻抹殺了他們可以工作的黃金時段。
身為新鮮人的你,擁有正確的求職觀念了嗎?做好準備了嗎?一切就緒後,就準備大步邁向更寬廣的未來吧!